子女隨父母避難批準分數為1,即申請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下,父母雙方均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父母批準投靠子女的分值為1,即申請人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的子女。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根據配額和審批分數線審批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到香港、澳門定居: (壹)夫妻壹方在香港、澳門定居,並已分居多年的;(2)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的;(3)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孩子,必須投靠在港澳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