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三所大學開設法律課程: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
這三所大學的法律課程都是用英語教授的。
所以錄取標準中對英語的要求是很高的。
另外,香港遵循的是英國普通法,很多法律概念很難用中文表達。
另外,大部分教授都是外國人,所以英語教學很有必要。
不過,根據《基本法》,香港的法定語文是中文和英文。
因此,中英文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英文在法庭上都很常見。
如果法官是外國人,通常會用英語審判。
同時為證人、公訴人、被告人提供即時口譯,確保公平正義。
法律條文和判決有中英文兩種版本。
但壹般來說,立法會制定法律時,都是先寫英文和中文,其實只是翻譯。
因此,基本上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英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