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第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征和標誌。每個香港居民和團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區旗和區徽。
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國旗和區旗、國徽和區徽時,國旗或國徽須置於顯著位置。
舉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前面。國旗和區旗平行升掛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第三條不得懸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
第四條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五條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制作說明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