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制是分類的,以所得稅為主體稅制,行為稅和財產稅為輔。有兩類:壹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和薪俸稅;壹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博彩稅、差餉、汽車首次登記稅、機場旅客離境稅、商業登記費、酒店租金稅、應課稅品稅等。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湖北等省國家稅務局執行與香港稅收安排中股息條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件的處理意見》第五條考慮到內地與香港的實際情況,境外所得不在香港納稅的來源地征稅原則不作為不利於確定受益所有人的關鍵因素。在作出判斷時,應詳細分析申請人在香港的納稅申報和香港的實際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