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處的職能:
1.聯系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2.聯系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港中資機構。
3.促進香港與內地在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系香港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的交流。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看法。
4.處理涉臺事務。
5.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