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男女雙方* * *向壹方有常住戶口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3.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上簽字,同意協議內容,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或按指紋。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協議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