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NPC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任何修改。NPC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的失效無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