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首先,關系的主體都是平等的,發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其次,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具體來說,主要是經濟關系,如合同、買賣、產權變動等。,其次是個人關系,如婚姻和繼承。
刑法調整刑事法律關系。關系的主體是不平等的,壹個是擁有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壹個是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司法機關認為公民和其他主體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司法機關的不當侵害,利用刑法與司法機關進行自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