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壹條公民提出爭議解決請求時,應當給予幫助。根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等輕微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不願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又反悔或拒不執行的,按規定處罰。
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社會治安治理的規定》,采取多種防範措施,消除不穩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是要大力疏導和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