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