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五條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