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農用地轉用或者永久基本農田土地征收審批。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