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火災事故主要分為壹般火災、較大火災、重大火災、特別重大火災四類。輕傷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由企業處理。壹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1至900萬,上報市縣兩級處理。重大事故,死亡3-9人,重傷10-49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5000萬,上報省市兩級處理。重大事故,10至29人死亡,50至99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0萬不等,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處理。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處理火災事故,總結火災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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