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數額達到五千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三千元以上的;(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治安處罰兩次以上,代為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知是掩飾、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