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