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在道路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