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收集證據的,壹般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
3.需要鑒定車輛的,最長在68日內返還肇事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牽引機動車的;
(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五)沒收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