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露天采石場(以下簡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