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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力的稅法與高效力的稅法相沖突。

效力低的稅法是無效的。法律優先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優先原則:稅法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稅收行政法規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效力高的稅法高於效力低的稅法。當低效力稅法與高效力稅法發生沖突時,低效力稅法無效。稅法的適用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實體來自舊,程序來自新的原則;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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