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協議在法律上的區別如下:第壹,性質不同。合同雙方達成的合同;第二,效果不壹樣。需要公證的協議只是固定和強化了協議的效力;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甚至法律上更好地固定雙方在協議中承擔的責任。《民法典》第464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