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原股東(發起股東)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後繼股東沒有繼續繳納出資的義務,故不應追加後繼股東為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 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或者發起人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出資的,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