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