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訪回復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作出的信訪答復函,在性質上屬於公文、書證,所記錄的事項被推定為真實,其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國家機關超越職權作出的答復信訪事項所述事實,不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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