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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過程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如下:

1.審查案件;

2.決定開庭審理,確定合議庭成員;

3.聽力;

4.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

5.暫停調查;

6.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

7.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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