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炸魚、毒魚、電魚、禁用漁具等裝置和器具以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帶入禁漁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沒收設備、器具、漁具、網具,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