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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用耗材采購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各科室應根據本科室臨床實際需要,合理選擇臨床所需耗材(試劑)品種,采購品種價格不得高於耗材(試劑)標示價格。采購的耗材必須是具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衛生產品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的合格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優惠、供應方式靈活、信譽良好、售後服務有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采用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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