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攜號轉網業務管理條例》
二、本規定所稱攜號轉網業務,是指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簽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在同壹本地網內保持不變的業務。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攜號轉網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用戶可以按照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辦理攜號轉網。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明確服務條件和流程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