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
(2)機構和組織;
(3)公民個人(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條: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