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主體,但業主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根據《物權法》第76條進行了修訂,強化了業主自治的物業管理模式。
物業管理企業成為物業服務企業,強調物業公司服務業主的職能,在業主大會授權下實施物業管理。
《物權法》是國家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是政府規章。《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強於《物業管理條例》。從此,我國有了專門的物業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