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壹款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應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