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女子結婚時陪嫁的嫁妝屬於其個人財產,但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對此也有特別規定,即如果收受的彩禮是壹方收受或購買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贈與的財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嫁妝性質的認定,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進行區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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