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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原法實施細則的決定(1997)

壹、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刪除第二項中“沒收全部收入”、第五項中“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第十項中“收回草原使用證”的內容。二、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原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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