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地位獨立平等。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補償性和對等性的。金融業務經營的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壹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承擔義務的壹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壹方的權利是另壹方的義務。
(3)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主要靠經濟強制措施來保障。金融業務經營的法律關系壹般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當事人在成立法律行為時就能預見到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因而能自覺履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主客觀原因,也存在不願意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況。所以壹般用經濟的強制措施來保證。如責令支付票據金額、償還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以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