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因此,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才能從事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詳見《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和《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根據行業發展現狀進行了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