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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新企業。

法律主觀性:

企業合並和企業分立的過程是壹致的,大致如下:

1.董事會制定分立或者合並方案,並報股東會決議;

2.分立或者合並的當事人,即原企業的股東,就分立或者合並的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事務;

5.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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