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30日165438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06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第686號令公布了修訂後的《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條例》分為總則、宗教組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共77條。
擴展數據:
《宗教事務條例》明確,宗教事務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條例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
對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和宗教財產的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