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至第290條對刑事和解公訴案件的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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