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
第壹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新的民主婚姻制度。
第二條禁止重婚和納妾。童養媳是禁止的。禁止幹涉寡婦的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以婚姻問題索取財物。
第三條婚姻必須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