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也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