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挪用、借用公款或者客戶資金買賣證券。
(二)以個人名義或者以親屬名義借貸買賣證券。
(三)以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集資買賣證券;
(四)私自為客戶買賣證券。
(五)在工作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到場外交易場所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六)在工作時間,利用辦公電腦和電話查詢與履行職責無關的股票信息或者委托交易;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