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壹方當事人基於對另壹方當事人將與之訂立合同的合理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傳統民法保護信賴利益,主要體現在善意取得制度上。信賴利益保護也被視為公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賠償相對人基於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而遭受的利益損失,但因相對人原因導致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