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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其具體表現。

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不當行使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解決信托財產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實際上歸委托人所有的所謂“雙重所有權”沖突,立法確立了信托財產獨立制度,即信托財產獨立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即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

(1)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的非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固有財產,不能列為受托人固有財產或其壹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終止時,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財產不屬於受托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三)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強制執行信托財產。

(四)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五)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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