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依法審查或者審查後,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建設”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訂)第三十壹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其退賠;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以對信息化項目審批前服務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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