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應當積極行使代理權,履行勤勉謹慎的義務。
4、代理人不遵守委托人的指令,構成代理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代理人應當履行報告和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