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