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負有法定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