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方式侵犯人身權利的。、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以毆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