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