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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保修期的產品造成的損壞,生產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保修義務和產品責任是兩回事。前者對應的是產品質量無瑕疵,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後者保證產品安全無瑕疵,不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於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除非產品明確標註安全使用期,否則《產品質量法》規定受害人索賠敗訴需10年。除非廠家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明確寫上“此鍋只能安全使用三年,過期請停止使用”之類的話,否則消費者只能在三年內提出賠償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廠家往往會註明類似“20年超長質保”、“30年安全使用”等信息。那麽,二三十年後出現的產品安全問題,廠家應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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