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支付和結算措施
第壹百三十條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用於購買、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的專用載體卡。
第壹百三十六條單位或個人申請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向發卡銀行提出。符合條件並按銀行要求存入壹定數額的備用金後,銀行為申請人開立信用卡存款賬戶,發放信用卡。
第壹百四十三條持卡人持卡購物、消費時,應當向特約單位提交信用卡和身份證件。智能卡(以下簡稱IC卡)和照片卡可免辦身份證件。
特約單位不得拒收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由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使用信用卡的額外費用。